第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