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无障碍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