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一)客运经营者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无《客运证》从事客运班车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辆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客运站擅自接纳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辆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