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二)客运经营者、客运站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

(三)客运经营者、客运站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

(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线路、站(点)、区域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在中途更换车辆、停止运行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六)客运经营者、客运站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交通规费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