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无《客运证》从事客运班车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辆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客运站擅自接纳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辆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