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和登记第九条已废止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市场日常管理工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二)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等制度;(三)负责市场经营场所、通道、卫生和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监督管理机关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五)其他与市场相关的管理服务事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