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和登记第八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市场开办者申请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市场登记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