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和登记第十条已废止市场开办者为经营者提供摊位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核发摊位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市场开办者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摊位)租赁费,并依法纳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