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和登记第七条已废止开办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证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证件;(二)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三)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四)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五)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明;(六)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证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