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市场开办者申请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市场登记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