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开办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证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证件;

(二)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