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和登记第六条已废止凡符合国家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独立或者联合开办市场:(一)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二)有相应场地、设施和资金;(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农村开办市场的条件可以放宽,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办法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