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检查评估,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