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组织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

(四)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五)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六)组织、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

(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调查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交通、建设、文化、体育、卫生、商务、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