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