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规范用语用字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的宣传报道,对社会用语用字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