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六)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

(七)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