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