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