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使用错别字,不得利用谐音字改变词语的原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