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达到一级甲等;
(二)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学校其他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三)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