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电影、电视剧用语;

(二)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三)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五)面向公众服务的导游、播音、话务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