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商业、邮政、电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旅游、餐饮、娱乐、网络、银行、保险、证券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