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审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