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审查第三十四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审查申请后,有权处理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发《规范性文件转送函》,转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