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各承办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