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各承办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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