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答复领衔代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函复联名代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