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够解决的,尽快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和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