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同代表联系,主动与代表沟通办理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