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办理工作程序,实行主要领导负责、部门领导分管和专人办理的分级负责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