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七条已修改工会组织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会组织撤销或者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