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对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六个月内组建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