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地区工作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