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地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全面汇报一次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