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兴安岭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工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