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或联合举办培训机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