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五)出国进修;(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