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