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环城公园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尽量减少人工痕迹,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

环城公园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修,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