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环城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其活动方案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并接受市园林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