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或者不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