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责令停产或者罚款二十万元以上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