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或者不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