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