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各类研究开发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