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给予企业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从事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