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给予企业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从事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