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形成长效合作机制。
企业可以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校企联盟、技术转移联盟等创新合作组织,参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早期研发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主动对接企业的技术需求。
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开发项目,鼓励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