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主体、技术创新活动主体和创新成果转化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科学技术规划、计划,应当体现企业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