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主体、技术创新活动主体和创新成果转化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科学技术规划、计划,应当体现企业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